●註:屏東美展延期收件時間至96年2月10日止
2007年「屏東美展」徵件
壹、宗旨:為推動美術教育,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致力於美術的研究創作,提高藝術水準。
貳、辦理單位
指導單位: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
主辦單位:屏東縣政府
承辦單位:屏東縣政府文化局
協辦單位: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
參、展覽地點:屏東縣政府文化局一樓畫廊,第一、第二展覽室(屏東市大連路69號)
肆、展覽時間:96年3月24日(星期六)至4月22日(星期日)
揭幕暨頒獎典禮:暫定於96年3月24日(星期六)於屏東縣政府文化局五樓演講廳舉行。
伍、邀請作品展覽:
*本屆屏東美展籌備委員及評審委員得提供作品一件。
陸、徵件作品:
一、實施方式:
*初審:
1.填妥初審送件表(附件1、附件1-1)及繳交三件不同作品之8×10吋相片或彩色輸出各一張。
2.參選者須以專業水準製作相片或彩色輸出,並務請清晰。每張照片或彩色數位輸出背面,請黏貼初審作品標籤(如附件3表一)。
3.若為立體作品,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,每件作品拍攝一至三張;書法類每件作品另提供一張落款局部放大之照片;篆刻類繳交含五至十方鈐印之原拓印文(含邊款)三張(無須裝裱);攝影類繳交不同之8×10吋相片三張。
4.初選結果獲複審資格者,由本局通知送件。
*複審:
獲初審通過者,提送原初審之主要作品(編號1)參加複審。
*決審:
複審結果為優選者,需將初選之另二件參考作品原作送審參予決審。
二、參賽資格:
1.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年滿十八足歲者。
2.參賽作品以本人近二年內(2005年1月起)創作為限,參加類別不限,每類不得重複報名。
3.取消參賽及獲獎資格並追回獎金:
(1)作品完成逾三年以上
(2)抄襲他人作品者
(3)參選的主要作品曾於公辦美展比賽中已獲優選以上者之作品
(4)有違反善良風俗及相關法令者。
三、複審送件作品類別及規格:
◎水墨類(水墨畫、膠彩畫):
作品尺寸不拘,應親自落款,裝裱完整。
送件時捲軸請以塑膠套包裝,裝框者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。
◎書法篆刻類:
書法作品尺寸、書體不拘,應親自落款,裝裱完整。
篆刻作品形式、尺寸不拘,裝裱完整。
送件時捲軸請以塑膠套包裝,裝框者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。
◎油畫類:
作品尺寸不拘,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,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。
◎水彩類(水彩、版畫、粉彩):
作品尺寸不拘,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,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。
◎攝影類:
作品形式、尺寸不拘,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,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。
◎雕塑類(雕塑、綜合媒材):
1.雕塑類作品形式不拘,作品長寬高不超過180㎝,重量不超過200㎏,超過者自行搬運及裝置。
2.綜合媒材作品形式不拘,特殊裝置需求者由創作者自行搬運及裝置
3.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,以利收退件
◎應用美術(陶藝、工藝、設計等):
1.作品形式、尺寸不拘,創作者考慮便於搬運及裝置。
2.易碎或精細作品請加墊座或壓克力盒裝妥,以利展出。
3.立體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,以利收退件。
*本局各展覽室牆面高度為240㎝
*以上送件作品請於作品背面左上角黏貼附件3表二,以利登記及運送,不符以上規定者不收。
四、獎勵:
(1)屏東獎二名(不分類):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。(獎金包含所得稅)
(2)優選十六名(分類):每類一至三名(可從缺)頒發獎金壹萬元整及獎狀乙紙。(獎金包含所得稅)
(3)入選若干名(分類):獎狀乙紙。
(4)參賽作品成績未臻水準者,前列獎項得從缺。
(5)入選以上作品頒發獎狀外,並贈專輯貳冊。
(6)「屏東獎」作品所有權及著作權歸屏東縣政府文化局所有,其原件由承辦單位典藏並頒發典藏證書。
(7)前三屆獲屏東獎者得刊印新作乙件於本屆專輯中。
(8)獲屏東獎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同一類別評選。
柒、收退件時間、地點:
*初審收件:即日起至95年12月20日(三)止。(郵戳為憑,逾期退回)
●註:屏東美展延期至96年2月10日收件●
以掛號郵寄至屏東縣政府文化局屏東美展收件處(90054屏東市大連路69號)
電話:08-7360332轉2136
*送審資料及照片恕不退還,請自行拷貝留存。
*複審收件:96年1月19日(五)起至96年1月21日(日)止。
送交至屏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(90059屏東市豐榮街50巷7號)
電話:08-7381479,08-7360332轉2136
*決審收件: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。
*作品郵寄送件者,需包裝妥當,於截止日前寄達收件處,逾期不受理,因郵遞過程遭致作品損壞時,由作者自行負責。
*作品退件:所有作品一併於展覽結束後憑據辦理退件。請於96年4月25日(三)至5月9日(三)止。持據至屏東縣文化局一樓畫廊(屏東市大連路69號)領取退件,逾期未辦理退件者,本美展對作品有處置之權。
*收、退件時間:上午九時至十二時,下午二時至五時(逢週一休館不受理)
捌、附則:
一、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有教學研究、展覽、攝影、宣傳、出版上網、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權利。
二、主辦單位對參加展覽作品負保管之責,惟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事、作品材質脆弱或作品本身因裝置不當而遭致損壞者,不負賠償之責。
三、複審送件之作品,經驗收無誤,未遭損毀者,於收件日起至展覽結束期間付保管之責,並辦理作品保險事宜(請自行填寫保險金額,每件作品最高理賠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)。
四、參賽者對本會之評審結果、作品陳列、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。
五、簡章及送件表可於https://www.cultural.pthg.gov.tw中下載,送件表一律以A4規格填寫。
六、本實施辦法經2007年屏東美展籌備委員會研議後實施,修定時亦同。 簡章及報名表↓ https://www1.cultural.pthg.gov.tw/pthg/upload/News/20061213090700636.doc
2007年「屏東美展」徵件
壹、宗旨:為推動美術教育,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致力於美術的研究創作,提高藝術水準。
貳、辦理單位
指導單位: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
主辦單位:屏東縣政府
承辦單位:屏東縣政府文化局
協辦單位: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
參、展覽地點:屏東縣政府文化局一樓畫廊,第一、第二展覽室(屏東市大連路69號)
肆、展覽時間:96年3月24日(星期六)至4月22日(星期日)
揭幕暨頒獎典禮:暫定於96年3月24日(星期六)於屏東縣政府文化局五樓演講廳舉行。
伍、邀請作品展覽:
*本屆屏東美展籌備委員及評審委員得提供作品一件。
陸、徵件作品:
一、實施方式:
*初審:
1.填妥初審送件表(附件1、附件1-1)及繳交三件不同作品之8×10吋相片或彩色輸出各一張。
2.參選者須以專業水準製作相片或彩色輸出,並務請清晰。每張照片或彩色數位輸出背面,請黏貼初審作品標籤(如附件3表一)。
3.若為立體作品,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,每件作品拍攝一至三張;書法類每件作品另提供一張落款局部放大之照片;篆刻類繳交含五至十方鈐印之原拓印文(含邊款)三張(無須裝裱);攝影類繳交不同之8×10吋相片三張。
4.初選結果獲複審資格者,由本局通知送件。
*複審:
獲初審通過者,提送原初審之主要作品(編號1)參加複審。
*決審:
複審結果為優選者,需將初選之另二件參考作品原作送審參予決審。
二、參賽資格:
1.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年滿十八足歲者。
2.參賽作品以本人近二年內(2005年1月起)創作為限,參加類別不限,每類不得重複報名。
3.取消參賽及獲獎資格並追回獎金:
(1)作品完成逾三年以上
(2)抄襲他人作品者
(3)參選的主要作品曾於公辦美展比賽中已獲優選以上者之作品
(4)有違反善良風俗及相關法令者。
三、複審送件作品類別及規格:
◎水墨類(水墨畫、膠彩畫):
作品尺寸不拘,應親自落款,裝裱完整。
送件時捲軸請以塑膠套包裝,裝框者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。
◎書法篆刻類:
書法作品尺寸、書體不拘,應親自落款,裝裱完整。
篆刻作品形式、尺寸不拘,裝裱完整。
送件時捲軸請以塑膠套包裝,裝框者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。
◎油畫類:
作品尺寸不拘,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,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。
◎水彩類(水彩、版畫、粉彩):
作品尺寸不拘,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,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。
◎攝影類:
作品形式、尺寸不拘,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,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。
◎雕塑類(雕塑、綜合媒材):
1.雕塑類作品形式不拘,作品長寬高不超過180㎝,重量不超過200㎏,超過者自行搬運及裝置。
2.綜合媒材作品形式不拘,特殊裝置需求者由創作者自行搬運及裝置
3.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,以利收退件
◎應用美術(陶藝、工藝、設計等):
1.作品形式、尺寸不拘,創作者考慮便於搬運及裝置。
2.易碎或精細作品請加墊座或壓克力盒裝妥,以利展出。
3.立體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,以利收退件。
*本局各展覽室牆面高度為240㎝
*以上送件作品請於作品背面左上角黏貼附件3表二,以利登記及運送,不符以上規定者不收。
四、獎勵:
(1)屏東獎二名(不分類):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。(獎金包含所得稅)
(2)優選十六名(分類):每類一至三名(可從缺)頒發獎金壹萬元整及獎狀乙紙。(獎金包含所得稅)
(3)入選若干名(分類):獎狀乙紙。
(4)參賽作品成績未臻水準者,前列獎項得從缺。
(5)入選以上作品頒發獎狀外,並贈專輯貳冊。
(6)「屏東獎」作品所有權及著作權歸屏東縣政府文化局所有,其原件由承辦單位典藏並頒發典藏證書。
(7)前三屆獲屏東獎者得刊印新作乙件於本屆專輯中。
(8)獲屏東獎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同一類別評選。
柒、收退件時間、地點:
*初審收件:即日起至95年12月20日(三)止。(郵戳為憑,逾期退回)
●註:屏東美展延期至96年2月10日收件●
以掛號郵寄至屏東縣政府文化局屏東美展收件處(90054屏東市大連路69號)
電話:08-7360332轉2136
*送審資料及照片恕不退還,請自行拷貝留存。
*複審收件:96年1月19日(五)起至96年1月21日(日)止。
送交至屏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(90059屏東市豐榮街50巷7號)
電話:08-7381479,08-7360332轉2136
*決審收件: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。
*作品郵寄送件者,需包裝妥當,於截止日前寄達收件處,逾期不受理,因郵遞過程遭致作品損壞時,由作者自行負責。
*作品退件:所有作品一併於展覽結束後憑據辦理退件。請於96年4月25日(三)至5月9日(三)止。持據至屏東縣文化局一樓畫廊(屏東市大連路69號)領取退件,逾期未辦理退件者,本美展對作品有處置之權。
*收、退件時間:上午九時至十二時,下午二時至五時(逢週一休館不受理)
捌、附則:
一、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有教學研究、展覽、攝影、宣傳、出版上網、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權利。
二、主辦單位對參加展覽作品負保管之責,惟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事、作品材質脆弱或作品本身因裝置不當而遭致損壞者,不負賠償之責。
三、複審送件之作品,經驗收無誤,未遭損毀者,於收件日起至展覽結束期間付保管之責,並辦理作品保險事宜(請自行填寫保險金額,每件作品最高理賠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)。
四、參賽者對本會之評審結果、作品陳列、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。
五、簡章及送件表可於https://www.cultural.pthg.gov.tw中下載,送件表一律以A4規格填寫。
六、本實施辦法經2007年屏東美展籌備委員會研議後實施,修定時亦同。 簡章及報名表↓ https://www1.cultural.pthg.gov.tw/pthg/upload/News/20061213090700636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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