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議會九十六年度藝術走廊申請須知
一、申請間時:95年11月9日起至12月8日
二、申請對象:愛好藝術人士、社會非營利性藝文社團。
三、申請類別:攝影、漫畫、書法、國畫、篆刻、水彩、油畫和其他可供展出之藝術作品。
四、送件方式:申請人(或團體)填具申請表乙份(格式如附件),並提供作品冊或挑選出作品代表作五張彩色照片,送本會總務組。
五、展出作品:本會一樓議事廳四週及二樓走廊。
六、展出數量:約九十幅。
七、展出時間:每檔期為八週。
八、申請展件,經核准後即安排展出檔期,並通知申請人(或團體),未核准者亦由本會通知,並退還所提供作品冊、照片。
九、申請人(或團體)經通知准予展出者,應依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作品,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,應於展出前一個月通知本會,凡不如期展出且未告知本會或未經本會同意自行頂讓展期者,往後兩年內不得申請在本會藝術走廊展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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