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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9年度高雄市國中音樂類術科測驗鑑定內容
一、西樂組鑑定內容
音樂基本能力
(佔總成績 30 %) 樂器演奏能力
(佔總成績 70 %) 備註
1.視唱10 %。
2.聽寫10 %。
3.樂理10 %。
(以國小藝術與人文領域課本為主)
1.樂器測驗包括兩種自選樂器,第一自選樂器佔總成績50 % ,第二自選樂器佔總成績20 %。
2.第一自選樂器為鋼琴者,另選管弦樂器、打擊樂器、聲樂為第二自選樂器;第一自選樂器為管弦樂器、打擊樂器、聲樂、木笛者,第二自選樂器為鋼琴。
3.自選樂器種類包括鋼琴、弦樂器(小提琴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、豎琴)、管樂器(長笛、單簧管、雙簧管、低音管、法國號、小號、長號)、打擊樂器。
4.樂器測驗一律背譜,任何樂曲不得反覆。
5.鋼琴、打擊樂器由考區提供,其他樂器及必用附件物品請自備。
6.自備伴奏。
7.打擊樂器考生自備自選曲譜各7份,於應考時繳交。 樂器範圍如附表1

附表1 西樂組術科測驗樂器範圍
類別 樂器 指 定 曲 及 自 選 曲 甄 選 內 容

琴 第一自選樂器:
1. 全部大小調音階(和聲、曲調各一次)琶音,四個八度,上下行不反覆, =100以上,抽考關係調一組。
2. 古典時期(包括貝多芬)樂曲,任選一樂章(慢板除外)。
3. 視奏。
第二自選樂器:
1. 與自選曲同調號大小調音階(和聲、曲調各一次)琶音,四個八度,上下行不反覆。
2. 自選曲。



器 小提琴
中提琴
大提琴 第一自選樂器:
1. 四個升降以內大小調音階琶音,二個八度,上下行不反覆, =72以上,抽考關係調一組(小調為曲調小音階)。
2. 自選曲。
3. 視奏。
豎琴 第一自選樂器:
1. 全部大小調音階琶音,二個八度,上下行不反覆, =80以上,抽考關係調一組(小調為曲調小音階)。
2. 自選曲。
3. 視奏。
低音提琴 第一自選樂器:
1. G、F、E、A等大調二個八度音階琶音,上下行不反覆, =60以上,抽考關係調一組(小調為曲調小音階)。
2. 自選曲。
3. 視奏。
第二自選樂器:
1. 與自選曲同調號音階琶音,二個八度。 (關係調一組,小調為曲調小音階)。
2. 自選曲。


器 長笛
單簧管
雙簧管
低音管 第一自選樂器:
1. 全部大小調音階琶音,二個八度, =80以上,斷奏、滑奏各一次,抽考關係調一組(小調為和聲小音階)。
2. 自選曲。
3. 視奏。
法國號 第一自選樂器:
1. F、G、E、E 、G 等大調音階琶音,二個八度, =80以上,斷奏、滑奏各一次。
2. 自選曲。
3. 視奏。
小號
第一自選樂器:
1. 二個升降大小調音階琶音,一個八度, =60以上,斷奏、滑奏各一次。
2. 自選曲。
3. 視奏。
長號 第一自選樂器:
1. G、E、F三個大調二個八度, =60以上,斷奏、滑奏各一次。
2. 自選曲。
3. 視奏。
薩克斯風(中音、次中音) 第一自選樂器:
1. C、G、D、F、Bb大調與關係小調(a、e、b、d、g)音階琶音,一個八度,小調為和聲小音階。
2.自選曲。
3.視奏。
上低音號 第一自選樂器:
1. C、G、D、F、Bb大調與關係小調(a、e、b、d、g)音階琶音,一個八度,小調為和聲小音階。
2.自選曲。
3.視奏。
低音號 第一自選樂器:
1. C、G、D、F、Bb大調與關係小調(a、e、b、d、g)音階琶音,一個八度,小調為和聲小音階。
2. 自選曲。
3. 視奏。
第二自選樂器:
1. 與自選曲同調號音階琶音,一個八度,斷奏、滑奏各一次。 (關係調一組,小調為和聲小音階)。
2. 自選曲。
木笛 第一自選樂器:
1.自選曲 (高音笛、中音笛任選一種)。
2.指定曲 (使用高音笛,曲目於報名時發給)。
3.音階與琶音 (高音笛C大調、中音笛F大調吹奏二個八度,其餘G大調、F大調、D大調、Bb大調、A大調吹奏一個八度,以上音階運舌與不運舌圓滑奏上下行各一次)。
4.視奏 (使用高音笛及中音笛)。
第二自選樂器:無。
聲樂 第一自選:
1.視唱。
2.指定曲。
3.自選藝術歌曲或民謠1首。
第二自選樂器:自選曲1首。



器 第一自選樂器:
1. 全部大小調音階琶音,二個八度,抽考關係調一組(小調為和聲小音階)。
2. 定音鼓自選曲一首。
3. 小鼓自選曲一首。
4. 鍵盤打擊樂器自選曲一首(馬林巴琴、鐵琴任選一項)。
5. 小鼓視奏。
第二自選樂器:
1. 四個升降內大小調音階琶音,二個八度,抽考關係調一組(小調為和聲小音階)。
2. 鼓類自選曲一首(小鼓或定音鼓任選一項)。
3. 鍵盤打擊樂器自選曲一首(馬林巴琴、鐵琴任選一項)。

二、國樂組鑑定內容
音樂基本能力
(佔總成績 30 %) 樂器演奏能力
(佔總成績 70 %) 樂器範圍
1.視唱10 %。
2.聽寫10 %。
3.樂理10 %
(以國小藝術與人文領域課本為主) 1.樂器測驗包括兩種自選樂器,第一自選樂器佔總成績50 % ,第二樂器鋼琴佔總成績20 %。
2.自選樂器種類包括笙、嗩吶、笛、南胡、柳葉琴、揚琴、琵琶、中阮、古箏、打擊樂器(限木琴、小鼓或堂鼓)、聲樂、革胡、倍革胡。
3.樂器測驗一律背譜,任何樂曲不得反覆。
4.鋼琴、打擊樂器由考區提供,其他樂器及必用附件物品請自備。
5.自備伴奏。
6.打擊樂器考生自備自選曲譜各7份,於應考時繳交。 (一)第一自選樂器:
1.與自選曲同調之音階琶音,二個八度上下行不反覆。(笛以自選曲同調之桶音為起音,二個八度上下行不反覆)
2.視奏。
3.自選曲一首。
4.打擊樂器:全部大小調音階琶音,二個八度,抽考關係調一組(小調為和聲小音階)。
小鼓或堂鼓自選曲一首。
木琴自選曲一首
小鼓或堂鼓視奏。
(二)第二自選樂器:自選曲一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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